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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仲介約「見面談」的目的就是成交後立刻簽約,因為多數買賣方出了門就反悔。但疫情期間,有時談成了價格又不能馬上簽約,此時仲介會採買賣方先後、分別簽名的方式,即使事後有一方反悔,也不能改變已成交的事實,仲介費一樣要照付。

有位彭姓女子,去(110)年透過房仲議價一間坐落新竹市總價3千餘萬元的房子,因買賣方價格有落差,彭女於4月25日簽了一份要約書給仲介議價,要約書的有效期限到4月30日。

後來仲介在期限內順利談定成交價3,700萬元,買方仲介費70餘萬元。但因為賣方人在美國,無法馬上簽約,要約書也不能完成賣方簽名確認的程序。

由於賣方回台加隔離時間,最快要5月底才能出面簽約。於是仲介把情況告知買方後,於5月3日先請彭女完成簽約手續,並在買賣契約書上簽名。5月24日賣方再由代書安排,完成簽約簽名的作業。結果就在仲介告知買方簽約流程已完成,並請買方履約時,彭女卻主張契約無效,她也不必支付仲介費。

彭女之所以反悔,關鍵是她需要取得3,200萬元的貸款才能購買,一開始仲介表達會介紹銀行申貸、款項應該也沒問題,但最後銀行核貸的金額卻低於3,200萬元。

不過,彭女提出的拒買理由是,她當時簽署的要約書有效期限只到4月30日,仲介卻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成交確認及簽約。彭女主張,即使賣方5月24日回台簽約,也早已過了要約書的期限。

彭女還強調,願意支付賣方回台的所有費用,但不願意支付仲介費。相反的,房仲公司咬定不管最後是否完成交易,即然已經成交,彭女就要付仲介費,因而向法院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不動產的債權契約,屬於非要式行為,也就是雙方只要對買賣的不動產及價金都表示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就成立。至於要約書失效的問題,法官以雙方提出的證據認定,買賣雙方在4月30日要約期限屆滿前就已達成3,700萬元買賣的合意,所以不採信買方的說詞。

因為買賣確已成交,法官也判決彭女即使不買了,也要支付70餘萬元的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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