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台灣房屋產權百百種,買房時要多留意。有位民眾花了近2千萬元買了一處店面,過戶後才發現裡面有一個法定停車位,氣得一告狀到法院,並要求賣方減價退還247萬元價金,賣方雖喊冤不知情,最後法院仍判賣方敗訴。

 

一位包姓民眾,去年4月透過一家房仲公司,購入一名徐姓屋主位於新北市的一處店面,購屋目的是要開設診所使用,6月底付完總價金1,930萬元並取得產權後。因為申設診所的需要,買方因此向建管單位申請房屋竣工圖,調閱後才發現,店面內居然設有一個法定停車位,導致無法全部作為診所使用。

 

由於此瑕疵原屋主在買賣過程並未告知,因此買方委請律師通知原屋主處理,結果徐姓原屋主堅稱房子沒有瑕庛,拒絕補正。為了解套,包姓買方先依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以繳納代金247 萬3,600 元方式,先申請取消房屋的法定停車空間,然後直接以代金金額作為減少買賣價金的請求,向法院提告。

 

 

訴訟過程徐姓賣方喊冤說,該店面核准使用用途就是「店舖 」,之前也有包括養生館等公司行號在該處營業,診所的使用項目也跟這些店家一樣,可見該店面本來就能做為店舖或診所使用,不能因為竣工圖設有法定停車位就認定有瑕疵,而且他也是在對方提告後,才知道屋內有法定停車位的事。

 

法官審理後認為,房屋產權移轉過程,賣方對於房產價值無法滅失或減少的瑕疵,負有責任。所謂瑕疵,指的是存在於房產的缺點,依一般交易觀念,或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認為該房產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卻不具備時,就是瑕疵。

 

 

由於這部分屬於法定的責任,認定上就不以瑕疵的發生,是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使對於瑕疵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賣方一樣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這個店面設置的停車位空間,依法定用途應作為停車使用,就代表這個店面不可全部作為店舖使用,如果要將店面全部合法作為店鋪使用,就得依法繳納代金,取消法定停車位。

 

 

相對的,雙方買賣契約內容及不動產說明書內容,都未記載房屋內有一個法定停車位的情形,賣方也表明,因為買方提告才知道法定停車位的事,顯然雙方一開始就是以房屋全部都可作為店舖使用買賣。因而,買方要求以代金金額作為減少價金應屬合理,賣方需返回247萬餘元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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