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翻一番
文/翻一番理財網
老舊公寓漏水的問題很常見,如果是公共區域漏水修繕,到底需不需要先經全體住戶同意?根據法院最新判決,如果屬於簡易修繕,各住戶可先報修再請其他住戶平均負擔,而且同一漏水處,2~3年報修一次為合理期間,其他住戶不能以未事先討論決議為由,拒絕支付費用。
一位王姓女子住在高雄市一棟5層樓公寓頂樓,該大樓屋齡20年,屋頂平台沒有再加蓋房屋,平常公寓住戶都可以使用屋頂平台,性質上屬於大樓的共用部分,大樓也沒有設立管理委員會。該公寓屋頂從2012年開始發生漏水情形,王女於是自行找人修復,並代墊修繕費用7萬餘元。
之後屋頂又分別在2017年及2019年出現漏水情形,王女一樣自己找人修繕,並分別再代墊13萬餘元及11萬餘元。每次墊款後,王女都會向2、3及4樓住戶收取分攤費用,結果其他住戶都置之不理。王女多年催繳不成後,日前向法院提告。
王女主張,屋頂平台是大樓的共用部分,修繕費用本來就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但其他住戶認為,王女報修前都沒有針對修繕範圍內容、工法、用料、金額及承包商資格等,重要事項善盡告知義務及協商溝通,也沒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逕自發包施作,明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僅如此,每次修繕的地方都一樣,等於同一個地方修了又修,都修不好。
法院審理後認為,屋頂平台發生漏水僱工修復,屬於簡易修繕,依法規可以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不用全體住戶同意。該大樓約於1991年間建造完成,到2012年時已逾屋齡20年,為一般中古屋大樓,屋頂平台的防水,當然會因為房屋老舊而產生劣化、失效。如果以一般防水效果可持續2至3 年來看,王女修復漏水期間也在合理範圍。
最後地方法院判決,其他住戶需平均負擔3次漏水修繕的費用,全案可上訴。

法院這種判決就是讓社區衰敗的主因,頂樓漏水是很難修好,而且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然後你要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修繕費用,憑什麼,憑甚麼要其他住戶為他家屋頂漏水負擔無限責任。憑甚麼。太可惡了,沒人要你買頂樓。
那你要放棄屋頂的所有權嗎?
其他住戶一方面主張"頂樓是共用空間",不允許頂樓住戶加蓋鐵皮屋頂(沒有圍起來那種)遮雨,原因只是因為曬衣服沒有太陽。 一方面又因為需要保養修繕不願意付錢?雙標嗎? 既然都有"使用過頂樓空間","使用者付費"不是很正常嗎? 除非其他住戶能提出證據-->"從未上樓或跨入頂樓一步",若是無法提出證據,該空間又是屬於"不能上鎖的共用空間",有什麼資格叫囂?(一樓住戶當然就算了) 也沒人要你買頂樓沒有加蓋遮雨設施的公寓阿!你以為很想當你鄰居?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