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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疫情當下的這個時節,開店生意不好做,賺的錢都付房租給房東。此時要留意的是,如果按時繳了房租,結果房東故意或忘記申報租賃所得,依照現行所得稅法,被國稅局逮到時,罰的可是房客而不是房東。

高雄市轄區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107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最近經國稅局查獲房東沒有申報租賃所得,國稅局於是依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處以罰鍰,該店面負責人李先生忿忿不平,質疑為何房東未報稅卻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

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要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隔年1月底前,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

實務上來說,如果房客每月都按約定的租金給付房租,這筆扣繳的費用等於是房客名義上額外支付,因此,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最好跟房東講清楚,是先降合約上的房租來支付扣繳,還是繳房租時先扣掉扣繳稅額再給房東,以免事後起爭議。

若房東表明,房租已有少一點,所以不報稅,此時就要小心之後被國稅局查到,還有被罰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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