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辦理部分項目不動產登記時,依規定必須檢附印鑑證明,而申請印鑑證明又必須回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新竹縣地政處表示,為了減少申請人的不便及提高效率,其實現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有關印鑑證明的問題,還有幾種替代措施:
1.利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
內政部最新推出印鑑證明替代措施,當事人透過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地政數位櫃台登錄相關聲明登記資訊,可以向登記機關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
2.本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登記名義人親自到受理登記案件的地政事務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對身分後同時簽證。
3.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在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該登記印鑑僅只可以在設置的登記機關使用。
4.地政士簽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地政士簽證。
5.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同意書,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整體來說,每個登記項目的規定略有不同,地政機關也有裁量判斷的些微差異,如果時間允許,還是申請一份印鑑謄本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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