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房地產景氣時,土地買賣比房屋買賣還有賺頭,最大關鍵在於土地買賣所得免課所得稅,所以經常看到有人共同出資購買農業用地,再登記在他人名下,等到農地出售後,再按原出資比例分配價款給出資人。

 

但民眾要小心,這類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共同出資買賣行為,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而是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所以出資人取得的價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當年度所得總額課稅。

 

之所以如此,是這類投資行為,通常都發生在購買農地當時法令規定,「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不能登記為該農地之所有權人」,所以在不具自耕農身分的情況下,以其他法律關係型態取得對該土地得主張的權利,或僅辦理預告登記以保全其權利。

 

這種法律關係取得的農地,日後轉售農地價款超過取得成本及所支付必要費用部分,都要納入個人所得課稅。另外,如果該土地被政府徵收,補償費按原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也是出資人對該土地得主張權利的轉換,非免稅的徵收補償,一樣要按其他所得課稅。

 

至於區段徵收發還的抵價地,日後再行轉售時,還是要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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