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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過去一直是抵繳高額遺贈稅款的最佳工具,馬路上也經常看到「高價收購公設保留地」的廣告。

 不過財政部於99年1月13日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後,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已由原本全額抵繳稅額,修正為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應納稅額為限。

 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價值,是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公設保留地本身的市價,因此成為避稅最佳工具。

 今年修法後,公設保留地抵繳遺贈稅的計算方式改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限額=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不過,如果是土地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仍然可以全數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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