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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區最近出現一個贈與稅個案,一位李先生於97年12月30日將名下公告現值3800餘萬元的土地贈與其子,向北區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定贈與稅高達千餘萬元。李先生後來要求按98年1月21日修法後的新稅率10%計課贈與稅,遭國稅局否准。
由於李先生的土地還沒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國稅局因此個案輔導撤回原來的贈與,再由李先生於98年底重行辦理贈與申報並改按10%課稅,稅額僅剩350萬餘元。
儘管如此,國稅局對該類案件的基本立場是,只要屬於98年1月21日修法前,已發生的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無論是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抑或是提起行政救濟未確定的案件,仍然應適用行為時的法規,而不是民眾申報時或稽徵機關核定時的法規。換言之,李先生屬於個案性質,並不能通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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