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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房地合一制上路後,房地贈與案件的稅負差很大,如果是一般的贈與案件,持有成本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稅額相當驚人;相對的,如果是夫妻間的贈與,取得成本可回溯到配偶原持有期間,甚至有機會視為舊制交易,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其中土地交易所得更是免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是贈與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取得成本應依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舉例來說,日前有位民眾於106年9月11日受贈取得房地並辦妥登記,109年9月9日以成交價額500萬元出售,並按贈與人原購買價格列報成本3,99萬元,及移轉費用250萬元(成交價額5%),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76萬元,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按20%稅率計算自行繳納稅款15.2萬元。

後來經國稅局重新核定後,國稅局認為可減除成本應為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所載的房地現值,再按政府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222萬4,730元(房地現值219萬1,853元*物價指數101.5%),最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52萬5,270元,補徵35萬餘元,兩者差異很大。

不過,有一種贈與行為的房地合一稅額反而較少,那就是夫妻間的贈與。依法,若是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等到日後出售時,可以依據配偶相互贈與前,原本取得該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或是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到目前持有方的持有期間計算。

換言之,如果房地原本就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的案件,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夫妻雙方的持有期間就可以合併計算。如果贈與前原始取得的時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那這筆房地還可以視為舊制交易,併入個人綜所稅課徵,土地交易所得更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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