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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業利益龐大,為避免同業間惡意競爭,並提升經紀業自律的管理功能,最近仲介公會修改「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相關內容,明確增訂仲介人員不可冒用客戶名義或惡意挑唆客戶對特定房仲提出不當申訴、檢舉或訴訟等規範。
仲介業因為佣金收入大,彼此競爭激烈,連龍頭業者之間,都經常利用廣告或媒體,相互指控,其他小型仲介公司的惡性競爭情形,更是時有所聞。為避免自家人惡性競爭影響仲介業形象,仲介公會最近修改「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將規範內容予以具體明確化。
根據內政部近期准予備查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修改內容,房仲業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惡性競爭行為:
1.不實的廣告或揭示。
2.以毀損其他人的名譽或信用為目的,散布其他仲介公司所涉及的爭議事件,利用第三人的方式也算。
3.以不正方法妨礙其他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執 行業務。
4.冒用其他房仲業者的名義,做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5.冒用客戶名義或惡意挑唆客戶,對於特定經紀業提出不當的申訴、檢舉或訴訟。
6.其他足以毀損同業商譽或信用的行為。
7.使委託人終止對其他仲介的委託。
8.仲介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可以有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行為。
另外,仲介公會原本也提出,仲介公司不得對其他業者所屬人員進行惡意挖角的規範,但內政部認為,這項條款缺乏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因此沒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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