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carlos-coronado-bDdugDiCH4w-unsplash.jpg

資料來源/Unsplash

 

文/翻一番理財網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設籍人因疫情關係,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造成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現在仍將按2‰稅率重新計稅,差額稅款也會退還。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如果民眾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地價稅不符合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乎不能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

 

因此,財政部發布函釋,對這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的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只要在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可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

 

程序上,民眾只要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在出境期間無法返國是因為受疫情影響的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就會恢復2‰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也會計算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給納稅人。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又適用該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從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2‰稅率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另外,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rrow
arrow

    黑咖啡不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