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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Pixabay

 

文/翻一番理財網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果簽訂買賣契約後又取得折扣優惠,未來出售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取得成本要以扣除折讓後的實際支付金額,作為該不動產的買入成本。

 

有位沈姓民眾,於109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金額為1,4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契約。

 

今(111)年沈姓民眾出售該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時,僅檢附買賣契約書,並以1,4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結果被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沈先生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按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的稅率45%,核算應補稅135萬元外,還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43萬2,0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由於民眾持有房地後,往往經過一段時間才出售,因此民眾購屋簽約後,如果有發生折讓情事,記得要保存單據,以免日後出售時誤以折讓前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結果遭到受補稅處罰。

 

另外,如果民眾有虛列成本的情形,但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依法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就可以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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