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桃園的民眾,不僅是一家公司的大股東,名下也有很多房子,為了節省費用,他大方的將其中一間房子提供該投資的公司無償使用,明明是免費提供,結果仍然被國稅局要求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計算租金收入。
關鍵主要在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將房地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確屬無償外,還必須符合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才沒有核課租賃收入的問題。這位民眾將名下不動產無償借給自己投資的公司使用,就是要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所以依法應課徵租賃收入。
但即然沒有收租金,怎麼計算租金收入,這點財政部早就想的好好的。財政部每個年度都會頒訂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含土地)出租,以坐落於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非直轄市而有不同租金標準。
以98年度個人將自己名下座落於桃園市的房地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例,稽徵機關會參照「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如果只是個人純粹出租土地,則不分直轄市、非直轄市,均依土地申報地價的5%設算租賃收入。
所以,下次記得,想節省租金費用時,可能得再留一筆稅金,繳稅用。